一、目的
为了规范实训室劳动防护用品入库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确保师生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保障实训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院实训室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工作以及检查与考核的内容。
三、责任分工
1、实训中心负责配合各系实训课需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的审核;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借用的审批;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性能方面的审查、抽检及使用的检查监督;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使用、防暑降温、防寒防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2、各系负责申报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负责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保存等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3、实训室管理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入库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及信息反馈。
4、实训室管理员负责对学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信息。
四、安全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1)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不得以钱代物,必须按规定实物发放。
(2)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二大类 :特种劳保用品,一般劳保用品。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帽、防毒面具、眼罩、防护服、防护鞋、防坠落护具、耳塞等。
(4)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毛巾、肥皂、洗衣粉、手套、鞋、女工帽、工作服、棉袄、茶叶、清凉油、风油精、藿香正气水等。
(5)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
(1)劳动防护用品由使用系根据实际物品所需要,提供采购计划,实训中心配合,交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
(2) 各系需要临时购买防护用品时,由实训中心会同采购部商议购买。由于金额较大、且情况特殊确需购买的,请示院领导批准后购买,报实训中心登记入库。
(3)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三证一标志”)。方可验收进仓;否则,规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4) 实训中心对劳动防护用品要严格保管,如有霉变、损坏的不得发放出库。
(5)凡劳动防护用品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
(1)各系根据各工种的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实训中心批准后,统一领取。到期再领时,由实训室管理人员根据工种发放标准直接发放。
(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换,必须由领取本人签字,实训室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账。
(3)一个实训教师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最高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发给,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还不适用,可转报实训中心重新审批。
(4)特种作业实训教师调出、离职,必须交回所有特种防护用品后,报备实训中心后方可同意调离。
(5)实训教师调换岗位、工种,应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劳保用品。
4、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
(1)各系实训教师应按照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要做到“三会”: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实训教师必须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如不到期损坏或丢失者,一般应由实训教师自理。若确系质量不好造成过早损坏,由本系报请实训中心审定,确需更换者,须办理更换手续。
(3) 实训教师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违者按规定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一定的经济处罚。
5、劳动防护用品报废
(1)易耗劳保用品视其磨蚀、损坏情况,如已丧失防护功能,应及时更换。劳保用品更换时遵守“以旧换新”的原则,替换下的劳保用品作报废处理。
(2)劳保用品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国家指定机构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时,应予以报废。
五、相关记录
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记录;
4、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检查记录。
六、实施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实训中心。